委托拍卖所需提供资料
时间:2007-7-11
一、房屋拍卖 1、委托方需提供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协议或(合同)(卖方共有人需签字)(原件); (3)委托方身份证证明 a.单位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b.私人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有婚姻关系的)(原件、复印件); c.委托他人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须提供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收据; (5)发生抵押的,应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协议; (6)属国有资产,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买卖的文件; (7)房屋出租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明确告知房屋的租赁期限及租金收入等; (8)若房产证遗失,则由委托人登报申明作废,补发新证; (9)法院委托的强制拍卖需提供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在建工程拍卖 1、委托方需提供资料: (1)委托方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明 (2)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3)项目开工计划(原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7)红线图(规划、用地) (8)评估报告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划拨用地和出让用地)拍卖 1、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委托方需提供资料: (1)当地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拍卖的证明件; 2、出让用地土地使用权委托方需提供资料: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身份证及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权源资料; (5)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6)地形图(1:500); (7)计划、规划等相关部门下达的文件、图件; (8)转让宗地的开发投资证明; (9)转让宗地说明;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四、机动车拍卖 1、委托方需提供资料: (1)行驶证(原件); (2)购置附加费(原件); (3)养路费(原件) (4)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 注意事项:未过户车辆须有原车主同意拍卖过户的证明及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和抵债协议;查证核实车辆手续,防止出现套牌车,无手续进口车辆等,避免产生纠纷。 2、车辆报废标准: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型)使用期15年;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期10年; (3)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4)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五、机器设备及原材料、生活物资类拍卖: 1、委托方提供资料: (1)成套设备提供设备安装说明书、合格证、图纸等; (2)生产日期、使用期限; (3)生活物资类应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4)抵债协议等。
六、破产企业资产拍卖 1、委托方提供资料: (1)提供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企业财产评估报告和权属证明; (2)成立破产清算组文件; (3)破产清算组向拍卖人说明破产企业财产权利瑕疵情况;